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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团体会员由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委托地方研究会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团体会员
第四条团体会员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原计划单列市学前教育研究会(或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2、具备一定规模和研究力量的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育科学研究院(所)等学前教育研究机构。
3、在学前教育方面有一定影响,具备一定实力的出版部门及新闻单位。
第五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经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学会颁发《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通过以下途径对团体会员提供服务及进行业务指导: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本会和分支机构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3、制定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科研规划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的申报、审评、立项和评价等工作;
4、编发学会工作和信息简报;
建议加:开办学会网站,给会员提供专业信息、进行业务指导、搭建专业交流的平台;
5、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6、参加团体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7、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8、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七条团体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提供的服务及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5、受学会委托发展学会个人会员并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团体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团体会员中的地方研究会、学校和科研机构每年缴纳300元,其他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以上。
第三章个人会员
第九条自愿参加本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从事学前教育及相关研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及相关专业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5年以上教龄的教学工作者;
3、幼儿园、托儿所具有5年以上教龄的优秀教师、保健人员、园长;
4、热心学前教育事业做出一定成绩的行政干部;
5、热心学前教育事业做出一定成绩或贡献的其他人士。
第十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当地学前教育研究会报本会;
2、经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备案;
3、由学会颁发《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每5年交纳一次会费,每年15元,由地方研究会统一收取上缴。
第十二条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向个人会员发放学会通信和有关资料,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参加学会相关的活动。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会员有权通过团体会员和研究会通讯等途径,了解本会的会议和活动情况,有权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4、会员有权通过地方研究会和分支机构向本会申报研究课题,并拥有参与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向会刊投稿等权利;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团体会员单位有理事推荐权。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或根据需要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章程》的行为和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予以除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20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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