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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教育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教育学院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大连教育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院,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适应国家需要的建设者。
第四条 学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学院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获得学院入学资格。
第八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确定不报到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逾期的,需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的书面申请。
对于没有按期报到并无法确定原因的学生,学院保留学籍手续一年。期满后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班级以入学年份确定名称,如:2014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14级”。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颁发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录取信息表、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管理,学生离校时密封由学生本人转交其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与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同时取消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其中每学期考试课一般规定为三至四门。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课程的考核方式在《教学执行计划》中规定。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毕业设计与论文、毕业实习采用“等级制”计分。
1、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结业成绩以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为主。
(1)脱产班:作业、实验(实践)成绩占20%,课堂考核成绩占10%,考试成绩占70%。
(2)业大、函授班:作业、实验(实践)、自测成绩占20%,课堂考核成绩占10%,考试成绩占70%。
2、音、体、美和计算机等技能课程考试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或考核小组根据技能课考核方案规定标准当场直接评定。采用百分制记载。
3、课堂考核成绩依据学生课堂出席、听课、参加讨论及课堂测验等综合评定。
4、考试一般采用开卷或闭卷两种形式。经过批准,也可以采用口试的形式。每学期开卷考试科目不得超过各专业考试科目的1/2。
5、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脱产、业大学生,课程每学期累计缺席超过25%者;函授学生一学期(面授)每学科累计缺席超过百分之五十者,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首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函授、业大学生如确属因病、事假误课,请假手续完备,经学历教育中心核实同意,补足所缺教学环节后,可参加该门课的首次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请假。请假须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历教育中心批准后可以缓考,其成绩按考试时实际分数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事前请假者,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八条  考试不及格,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补考成绩及格以上记60分,不及格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应考课程具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免修:
1.凡取得教育部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及格以上的,可以免修相同层次的相同课程;
2.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委员会所考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免修相应层次的相同课程;
3.取得本、专科外语专业毕业证书者,修本、专科非外语专业的,免修公共外语课程;
4.获国家计算机初级证书的学生,可以免修专科计算机公共课课程,获国家计算机中级证书的学生,可以免修本科计算机公共课课程。师范类学员持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计算机等级证书》,获初级证书的免专科计算机公共课课程,获中级证书的免本科计算机公共课课程;
 5.复学、转学、留级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院教学要求,承认所学成绩;
6.高等职业技术专业的学生,具备与本专业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签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免修相应专业的相应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出具要求免修、免试课程的合格证书或证明,经学院验证审批后,方可实行免修、免试。免修课程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三节    升级、转学、留级、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均及格者,予以升级。一学年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者,也可以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学年内三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应与留级。学生在校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变学习形式。对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转专业或改变学习形式者,应填写《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
2.脱产学生病假达学期总学时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3.因公经单位证明,较长时间不能学习者。
4.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院认为确需休学者。
学生休学二年内(含二年)给予保留学籍。学生申请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历教育中心审查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累计不超过两年。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否则,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无所学专业,编入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2.脱产学生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三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学时计算),脱产学生连续旷课两周者。
4.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者,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者。
6.经过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二条 执行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历教育中心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学籍未能按期办理恢复学籍手续者,没有提出退学申请又无法联系确认情况者,在该届学生毕业时,学院统一按自动退学处理,填写《学籍变动情况表》,报大连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执行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学历证明。
第四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操行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给予学历信息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累计有四门课程补考不及格(含“零”分记载、补考、缺考),经学院批准,给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两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全部及格者,准予毕业。仍有三科以下课程不及格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丢失,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定名称。如:2008年毕业的班级,简称“08届”。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事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院按《学生寝室管理工作细则》处理住宿问题。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相应称号。奖励学生按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违纪学生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没有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院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历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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